一、泰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印章是指协会印章、法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和协会各分机构印章,由协会秘书处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协会会长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交接,须经协会会长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二、凡协会《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发布、各类合同、授权书、承诺书及涉及财务、人事、费用、各类证书颁发等加盖协会印章的,经协会秘书长审核,会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一般会议通知、各类型情况报告与报表、申请、便函、介绍信与身份证明,由协会秘书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协会分机构的印章使用,需分机构负责人签字,经秘书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四、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五、公章禁止带出协会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协会会长批准,由公章主管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六、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法人同意。 七、建立各类印章登记制度,加盖各类印章必须逐一登记,分年度建册归档保存。 八、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协会会长或秘书长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 九、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十、违规使用印章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2022年7月11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