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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9-11-27 20:12

泰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202262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泰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 Taizhou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缩写:TZAOEP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泰州市辖区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相关专家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泰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州市民政局。

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永晖路18号。活动地域为江苏省泰州市范围内。

网址为:http://hbcy.taizhou.gov.co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订。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创新绿色低碳服务,推动相关园区绿色发展,为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信息、投融资等领域咨询服务;

(三)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推行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和整体利益;

(四)组织或参与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服务认证,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保设施运营等能力评价、技术评估、先进技术的推广与示范,组织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五)组织会员单位参加相关技术、产品交易会、展览会、高峰论坛、境内外考察等活动,开展技术研讨、产品交易、推优展销,为培育名牌产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单位及相关环保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六)开展市内外环保产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环保设备、产品与技术,推动环保产品与技术出口;

(七)编印《泰州环保产业》期刊,建立“泰州环保产业网”和协会微信公众号,向会员提供法规政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八)开展会员内部的创先争优活动,鼓励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九)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或用户单位委托的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十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四)支持本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个人会员应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的管理者、专家、学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进行入会条件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六)受本协会委托,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七)有退出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等各项规定;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三)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维护会员之间团结协作;

(五)支持本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统计调查、信息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个人会员本着自愿原则,会费缴纳数不限。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证书的,由本协会公告作废;

对于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的会员单位或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会员退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公告;会员退会,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影响本协会声誉的;

(二)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又不提出申请退会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行业道德、行规行约的,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施工劣质工程、进行恶性竞争,经批评、教育和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或破坏会员团结的行为的;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采取民主的方式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二)听取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四)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推举名誉会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决定协会终止、变更、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方可当选;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2/3以上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理事会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在泰州市环境保护产业界有一定成就和社会影响力的;

(三)热心关心协会事业发展,愿意为本协会履行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四)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在环境保护产业行业是知名企业;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会长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审议本协会事业发展规划,决定本协会重要的工作业务;

(七)审定接收新会员和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或除名;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调整比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20%

(九)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聘任或者解聘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解聘。

(十)审议批准本协会重大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

(三)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提名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及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监事会决定;

(七)批准本协会经费收入及支出;

(八)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预算与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本协会副秘书长、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二)选举监事长;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报告和会计资料,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本协会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七)对本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八)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事务处理;

(二)负责会员的入会办理、退会备案的日常管理;

(三)建立财务制度,负责本协会的经费管理;

(四)负责本协会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与奖惩;

(五)负责泰州环保产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编印《泰州环保产业》期刊;

(六)负责本协会各项活动和会务安排等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所设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应冠以泰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展分支机构会员和收取会费。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泰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节  荣誉、名誉会长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可以聘请以下人士担任本协会荣誉、名誉会长。

(一)环保领域的泰州籍著名专家、院士,国家重大环保技术研究攻关者。

(二)在环保产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

(三)连续担任过两届本协会会长,在任职期间对本协会发展做出过很大贡献的。

担任本协会荣誉、名誉会长的可列席本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也可受会长委托处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会长、监事长或委托主持会议人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与购买服务;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协会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专职人员的薪酬支出;

(三)本协会各项正常活动、业务开展和事业的发展;

(四)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如需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社会团体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团体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62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泰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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