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4287-2012代替GB 4287-92 2013-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废止。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代替GB 42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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