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估环境保护技术,促进高、新环境保护技术在环保产业中的推广应用,推动环境保护技术进入市场,并为环保技术持有者改进、提高技术水平和为用户选择环境保护技术提供技术参考,特制定本鉴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技术成果鉴定(以下简称鉴定)是指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组织并依靠同行专家对技术成果的政策符合性、适用性、技术特点、技术水平、经济成本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得出科学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鉴定范围包括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具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环境保护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第四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技术部统一归口管理鉴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鉴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鉴定的技术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鉴定的技术成果技术产权明确; 2、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及技术发展方向,应用前景较好; 3、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产品和技术在同类技术中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先进性。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方按本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鉴定条件的技术成果,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鉴定申请,并填写《环境保护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附件一)。 第七条 双方签订《环境保护技术成果鉴定协议书》(附件二),申请方按协议书规定向协会预交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用。 第八条 申请方应提供以下鉴定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拥有技术(产品)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或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承诺和声明; 3、技术研发报告及技术介绍(包括技术原理、技术特点、总体技术性能指标及其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 4、经济、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5、查新报告; 6、具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7、产品执行标准及在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8、主要用户目录及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意见; 9、申请方基本情况介绍; 10、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协会技术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通知申请方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双方协商确定召开专家鉴定会的时间。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召开专家鉴定会,编制鉴定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方按协议书规定补齐应交纳的全部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协会向申请方提交鉴定证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申请方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召开专家鉴定会时,将完整的符合数量要求的整套材料提交会议;申请方应如实介绍有关技术情况并回答专家问询的问题。 第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对申请方的技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鉴定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议书中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